1.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,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,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符合规定的,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,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。
2.评审机构自约请确定之日起 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。
3.评审机构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,向约请单位寄发《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》,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。
4.鉴定评审工作结束,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时,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,签署《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》。
5.自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整改确认时间起,10个工作日内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,并完成报告审核、批准流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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